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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vic119官网app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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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及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更;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或者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本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该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条规定中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采取各种积极方式,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本制度第六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拒绝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公司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单位提供内幕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单位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 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进行核实并追究其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九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定期报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规定》的,责任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维多利亚vic119官网app董事会

 

二0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维多利亚vic119官网app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序号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 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